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来源:学工处学生事务管理中心 责编: 俞仁 作者: 王雨晴 发布时间:2021-03-18 浏览量:1642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北海艺术设计学院的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也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注重过程教育,处理违纪学生遵循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对犯错误的学生重在说服教育,处理时持慎重态度,在深入调查、取证、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形成处分决定,做到实事求是、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教育批评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 学生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或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可从轻处分;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或者因过失违纪,且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能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减轻或免予处分;

 

(四)主动检举同案人或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的,经查实的可减轻处分;

 

(五)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 学生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串供、无理狡辩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三)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行为的;

 

(四)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五)违纪群体中的为首(组织、策划)者;

 

(六)殴打劝说人员者;

 

(七)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以上规定的;

 

(八)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

 

(十)在校期间屡次违反校纪校规或已受过纪律处分的;

 

(十一)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八条 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6个月,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处分期满时,由本人提出解除处分书面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经学生工作处研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按时解除处分;处分期限内仍坚持错误或另有违纪行为者,将在原有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处分不是撤销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 有下列扰乱文化、体育、学术报告等大型活动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强行进入场内,不听劝阻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故意拥挤、起哄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第十一条 非法占有、偷窃、诈骗、抢夺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视情形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拾到他人财物拒不归还者,在追回财物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偷盗、诈骗未遂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银行卡账号、密码,网络密码窃取财物、机密信息者,冒领、偷盗或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刻公章、窃取机密文件或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使用他人信息用于网络贷款,给他人及学校带来不良影响,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购买赃物,为他人窝赃、销赃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在校内或实习场所打麻将但未赌博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赌博活动者,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处分。

 

(一)为首者(含召集者、提供赌具或赌场并参赌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赌者,第一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为赌博活动提供赌具或赌场,但自身未参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围观赌博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侮辱、挑衅、诽谤、威吓他人(包括写信、言语、出示凶器、网络等方式),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发送淫秽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四)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五)纠缠或者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的。

 

第十六条 打架者,除依据责任承担相关费用外,按下列情形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策划打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动员社会人员殴打我校学生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先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后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打架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聚众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两次以上(含两次)打架或殴打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第十七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超过6个学时按照实际课时计算;旷课一周按30学时计算;迟到、早退每2次按1学时计算;不出早操1次按1学时计算;不参加升旗仪式1次按6学时计算)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旷课8-15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旷课16-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25-3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35-4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46-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考试违规者,按《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北艺办〔2014〕39号)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听劝阻,利用纠缠、威胁等手段逼迫一方与其恋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走私、制作、复制、出版、出售、传播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参与色情性质陪酒、陪舞、陪泳等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 隐匿或聚众观看淫秽物品(含黄色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 在社会公共场所和学校公物上刻画、书写淫秽、恐怖内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他工具制作、复制、传播、发布危害公共安全信息者或危害网络安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与或教唆他人从事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凡藏匿、吸食、参与贩卖各类毒品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不服从管理,对教职工或领导辱骂、寻衅滋事者,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者,造成不良影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期间饮酒的,按照《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关于严禁学生饮酒的规定》(北艺学发〔2019〕10号)要求进行处理;

 

(二)在校期间饮酒、哄闹、砸瓶子、杂物、投掷燃烧物品等物件危及他人,影响公共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和私拆他人邮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利用学生证或其他证件参与不法活动或违反校纪校规的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伪造请假条、学生证、校园卡等,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失火事故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违反以上条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损坏公物者,按以下情形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原价赔偿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原价2-3倍赔偿外,视情节轻重、造成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采取翻墙、攀爬门窗、顶楼、栏杆等危险方式出入学校、教室或学生公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 凡按规定应住校的学生,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按《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公寓管理规定》(北艺学发〔2019〕11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 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不得在校内开展商业经营活动,不得在校园内悬挂、张贴、散发印刷品,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性质相似的条目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处理。

 

第二十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管理部门要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二十 违纪处分程序:

 

(一)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由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调查并核对事实(考试违纪处理由教务处负责),收集证据,填写《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给出拟处理意见后,报至二级学院;

 

(二)二级学院接到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后,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审查,对拟给予处分的学生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要做好相关记录;

 

(三)二级学院听取陈述和申辩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学生处理事项,其中涉及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还须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四)作出处分决定后,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处分的对象、事实、依据、结果和学生申诉的权利、期限。处分决定由学校统一编号、存档,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公布,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以便配合教育。学生的处分决定不得擅自撤销;

 

(五)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详见《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北艺发〔2017〕71号)。

 

三十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终止学生一切待遇,并限期一周内办完手续并离校,由家长或当地组织领回,特殊情况下由学校指派专人护送回家。执意不离校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学校有权请求相应机关给予处理。

 

第三十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被处分学生应在处分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字。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由学生工作处以快件或挂号信形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难于联系的,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在学校指定的网站、新闻媒体等上发布公告,即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 本规定与原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