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北艺党〔2021〕13号)

责编: 发布时间:2021-07-09 浏览量:109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健全和完善师德失范行为受理和调查处理机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全体教职工(以下简称“教师”),包括在学校内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职人员、兼职教师、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师德,主要是指教师的职业道德,具体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社会服务中处理个人与教育事业、个人与学生、个人与同事、个人与家长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

第四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对学术不端、教学事故等事项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有关专门文件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并结合本办法做出处理;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处理。

第五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师德负面清单

第六条 以下情形列为师德负面清单,教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项,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一切侵害行为。

(七)违背科研诚信,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学术不端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利用职权,谋求不当利益,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及家长资源取私利,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等行为。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者校名、校徽和学校的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七条 教师发生师德负面清单以外的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受理和调查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教师工作部或学校其他二级单位举报学校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各部门、单位接到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应及时报送教师工作部。

各部门、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受理与师德失范行为相关的举报,处理结果应向教师工作部备案。

第八条 举报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应写明举报人有效的联系方式,写明被举报人姓名、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基本事实等情况,同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经由匿名举报、媒体披露等反映的涉及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线索,教师工作部可视情节适时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第九条 举报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工作部可不予受理:

(一)与教师职业道德无关的。

(二)无具体事实和证据材料的。

(三)已进行调查并有明确结论又重复举报的。

(四) 应由司法机关等其他机构受理的。

第十条 教师工作部接到与师德失范行为相关的举报后,对于按学校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处理的,移交相关单位,处理结果应向教师工作部备案。

第十一条 对于由教师工作部受理处理的举报,教师工作部应指定专人或委托被举报教师所在单位进行初步调查,初步调查应由不少于三人组成的初查小组进行,初查小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查并形成书面初查报告。初查报告内容应包含被调查人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初步调查结果、已采取的处理措施、证明依据等。

第十二条 教师工作部审核初查报告,提出是否正式受理的建议,经分管师德建设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形成是否正式受理的书面决定,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第十三条 举报正式受理后,按照如下程序开展调查工作:

(一)根据举报事件类型和性质,由教师工作部牵头或根据工作职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成立专门调查小组,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二)调查小组对被调查人的师德失范行为做深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资料。

(三)调查小组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四)调查小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举报材料涉及的师德失范行为要点、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主要证据、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并附调查过程的完整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

(五)调查报告经调查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提交教师工作部。

调查工作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分管师德建设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当事各方均不可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凡违反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调查小组成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与举报人或被调查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师生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举报人、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

本条回避原则适用于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全过程。

第四章 审议和处理

第十五条 教师工作部审核调查报告,经调查,被调查人存在师德问题的,调查结果由教师工作部负责书面告知举报人、被调查人及被调查人所在的单位党组织;对于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不当行为,由教师工作部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对被调查人进行谈话提醒;对于已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由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讨论,学校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研究形成处理意见后请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前述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十六条 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的,取消其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教师岗位任职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依规报请有关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和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

第十七条 情节较重及以上的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分、撤销教师资格、解聘等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教师是中共党员,其师德失范行为同时违反党纪党规的,另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进行处分。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后,由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工作职权拟定相应处理文件、执行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说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 教师工作部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相关单位和举报人,同时将处理决定存入被处理人人事档案和学校师德档案。

处理决定自做出之日起生效,并可视其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被处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被处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项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于恶意诬告的举报,经调查核实,举报人为北海艺术设计学院的教师,参照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处理;举报人为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在校的学生,按照学校学生处分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人为校外人员的,学校有权向举报人所在单位提出对举报人的处理建议并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以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兼职教师、挂职人员及进修教师等人员,经学校认定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学校与其解除聘任关系或取消校内相应资格,并将事件认定情况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章 复核、监督和问责

第二十五条 若被处理人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师工作部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需要变更处理决定的,提请校党委重新审定。复核决定自教师工作部接到复核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做出,事件情节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被处理人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对受党纪处分的复核、申诉,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教师涉嫌师德失范已经被正式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或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被调查的教师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做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者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要履行好“一岗双责”。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者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需分别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上级文件有另行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文件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中共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委员会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