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本科教学改革 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教学研究发展科
责编: 冯杰
发布时间:2021-12-10
浏览量:617
学校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强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管理的规范化,提高本科教学研究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制定了《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海艺术设计学院
2021年12月9日
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强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管理的规范化,提高本科教学研究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改项目的立项、管理要坚持突出改革重点、突出解决实际问题、突出成果应用原则。项目管理强化过程管理和成果导向管理,通过管理提升项目创新与实践的整体水平。
第三条 市厅级、省部级和国家级教改项目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申报和立项
第四条 校级教改项目每年立项一次,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立项范围
(一)人才培养,包括人才培养模式、产业学院建设、产教融合、国际合作育人、跨校联合培养、学分制改革等;
(二)学校专业建设,主要包括一流专业建设、新文科建设、专业结构调整优化、专业思政等;
(三)课程建设,主要包括课程思政建设、线上线下混合式课程、教材建设、信息化教学资源建设、劳动教育课程建设、师智慧教室等;
(四)教学质量保障,质量监控、教学状态监测数据运用,专业评估、教学评估教学评价、课程考核、课程评价等
(五)实践教学,包括实践平台建设、大学生双创能力培养、专创融合、双创教育管理改革、毕业设计(论文)等;
(六)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包括基层教学组织建设、虚拟教研室探索、教学团队建设、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建设、教学管理队伍建设等。
学校可根据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重点、热点问题和学校教学改革与研究规划设立校级教改项目专项。
第六条 教改项目分校级、市厅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四个层次。
第七条 项目申请立项原则要求
(一)申请者必须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为人师表。
(二)研究目标明确且有创新性,研究内容符合立项范围,研究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
(三)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示范意义或推广价值;
(四)研究计划切实可行,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人员结构合理,分工明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已立项结题的、无新研究内容、无可预期重要突破的项目;
(二)已获得国家、部省(市)级及以上相关学(协)会立项的项目;
(三)有未结题同类型教改项目的负责人;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可申报情况。
第九条 校级立项程序
(一)教务处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实际,下达年度校级教改项目立项计划;
(二)申请人向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各二级学院(部)须对本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遴选,对推荐项目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形式审核;
(四)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后,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通过,评审结果公示后报学校批准。
第十条 市厅级、省部级教改项目在校级教改项目评审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国家级教改项目根据教育部及有关部门立项通知,按规定程序组织推荐。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已立项项目的课题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相应的职责,应按计划开展工作,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教改项目研究期一般为2年,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予延期。项目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按原计划完成,可申请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项目组应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交延期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四条 教改项目一经立项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人员、变更研究计划。如项目研究人员因调离、健康等不可抗拒等因素不能履行职责时,需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学校取消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实施,停止项目经费使用:
(一)由于主观因素造成研究工作不力,不能按时结题的,又不能及时作出说明并采取整改措施的;
(二)经过延期仍未能通过结题验收的;
(三)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六条 教改项目的立项结题情况纳入部门年终绩效考核,学校将根据二级学院(部)教改项目的完成情况调整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数量。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改项目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各级教改项目。
第十八条 教改项目经费由学校统一划拨,保障教改项目经费落实到位,经费使用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教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严格控制在以下范围:相关的国内外调研、参加教育教学交流会议的会务费和差旅费;资料收集、复印、印刷费以及必要的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专利申请费,论文、著作等出版费;省级及以上成果评审费、鉴定费等。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鉴定
第二十条 教改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结题验收,办理结题手续。鼓励已结题的教改项目进行成果鉴定。
第二十一条 教改项目结题基本要求
(一)校级教改项目:完成研究计划,公开发表教研论文1篇及以上,其中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1篇(不含论文集,增刊,下同)。
(二)市厅级、省部级、国家级教改项目(含子课题)按照立项单位相关结题要求结题。
(三)作为教改项目研究成果发表的论文,必须标注教学研究项目名称及编号。
第二十二条 校级教改项目结题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提供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成果支撑材料、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申请结题验收;
(二)二级学院(部)对结题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教务处根据结题要求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核,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给出结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市厅级、省部级、国家级教改项目结题程序
(一)教务处按时发布结题通知;
(二)项目负责人按照立项单位相关结题要求提交结题材料,申请结题验收;
(三)教务处根据结题要求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核,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给出结论意见,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不合格或延期后仍未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请新的教改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