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专业技术资格岗位聘任办法(试行)

来源:人事处 责编: 黄侃明 作者: 屈志鑫 发布时间:2021-12-13 浏览量:1041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范围

(一)经评审、认定或重新确认取得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历年通过相关主管单位评审、考评结合、以考代评等方式获得非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或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5号)要求获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前在我校从事专、兼职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需要,从行业企业或其他单位引进的能工巧匠、行业大师等。

二、聘任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二)教师资格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2.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或参加本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教学经历条件

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或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践教学任务1年以上或实践课程1门以上,教学效果为合格以上。

三、聘任职务

(一)经评审、认定或重新确认取得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评聘结合,不再另行聘任。

(二)符合上述聘任条件的非高校教师系列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人员按以下职务岗位聘任:

具有非高校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相当于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聘为讲师职务。

具有非高校教师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相当于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聘为副教授职务。

具有非高校教师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聘为教授职务。

(三)符合上述聘任条件的企业能工巧匠、行业大师等,根据其从业经历、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聘为教授、副教授或讲师。

(四)符合上述聘任条件,且综合能力和业绩成果比较突出,经两位同行专家鉴定认可,可按照低评高聘的原则,在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基础上,聘为高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聘任程序

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按照个人申请、部门推荐、资格审查、学校评审、任前公示、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具体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北海艺术设计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审批表》(附件1),并附相关证书证明等复印件。

(二)申请人所在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并结合其工作表现写出推荐意见,同时填写《北海艺术设计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人员汇总表》(附件2)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聘意见。

(四)学校专业技术资格岗位聘任评审小组对申报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审议。

(五)对拟定人选进行公示。

(六)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审定。

五、附则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北海艺术设计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审批表

      2.北海艺术设计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人员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