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组织员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责编: 发布时间:2022-04-20 浏览量:14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配齐配强基层党务工作队伍,规范组织员队伍的选任、培养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4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组织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组发〔2018〕20号)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推进在低年级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措施〉和〈加强高校专职组织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组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员是各级党组织负责发展党员、教育管理党员、协调和处理上下级党组织关系、具体指导下级党组织开展组织工作的党务工作者。

第三条 学校对组织员队伍的建设坚持合理配置、精干高效、严格要求、规范管理的原则和政治坚定、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优良、能力突出的标准。推进组织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完善学校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体系,真正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向基层延伸、往细处落实,使学校党建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升。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在院校两级设置专兼职组织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按师生规模和党员数量,学校本级可配备专职组织员1至2名,由校党委组织部统筹管理使用;每个党总支至少配备1至2名专职组织员。专职组织员人数不足时,学校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配备兼职组织员。其他基层党组织可酌情申请配备专兼职组织员。

第五条 组织员实行聘任制,专职组织员聘期一般为3年,兼职组织员聘期一般为2年。

第六条 专职组织员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和学校党委组织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协助学校党委和院系党组织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抓好党建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协助制定并执行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审核把关发展对象条件、入党材料和发展程序,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总结推广发展党员工作经;验做法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与发展对象进行个别谈话;做好外单位发展党员来人来函政审调查的接待办理。

(二)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对基层党组织党员队伍的思想状况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协助制定并执行党员教育工作计划;指导、监督基层党组织做好党员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等工作;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协助落实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制度;协助做好党内监督有关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党员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开展党内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三)做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协助二级党组织落实好基层党建工作主体责任,推动落实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加强党建工作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基层党建工作的新特点、新规律,积极参与基层党组织党员活动立项,帮助党支部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生活等制度;指导督促党支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组织落实党内经常性教育和集中教育的各项工作要求;优化党支部设置,指导督促党支部按期换届及支部委员会的调整和增补;做好党组织材料的保管、整理和归档;做好所在党(总)支部党务公开信息的维护。

(四)协助做好党组织会议的组织、记录和纪要整理等工作。

(五)做好学校党委和所在党(总)支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兼职组织员工作量按专职组织员工作量二分之一核定,具体由用人单位自行分配。

第八条 组织员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整岗位,须由组织员个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党(总)支部或主管部门签字报请学校党委审批同意。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九条 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政治素质好、党性意识强的人员担任组织员,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落实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热爱党务工作,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专职组织员应具有3年以上党龄(兼职组织员应具有1年以上党龄)和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具备较好的文字水平、语言表达能力;表现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此项条件;

(三)党性观念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较好的群众基础;

(四)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具有从事组织员的时间和精力。

第四章 选任规程

第十条 专职组织员聘任一般采用公开选聘和校内外选任两种方式进行。以校内外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人选,严格遵循学校人员招聘的相关程序。以校内外公开选任的方式产生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选拔任用程序,按个人报名,组织考察、党委任命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兼职组织员可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从在职党务干部、有党务工作经验的退休干部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专任教师、辅导员中推荐提名,报组织部审核、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予以聘任,并参加岗前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组织员的任期起止时间与聘用合同期限保持一致。

第五章 培养、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组织员培训纳入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纳入学校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至少要开展1次组织员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创新培训方式方法,不断提高专兼职组织员的政治素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本级组织员管理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院系组织员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和院系党组织进行双重管理。

第十五条 专职组织员原则上坚持专职专岗、专责专用。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参加或列席同级党组织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同级党政联席会议。兼职组织员可兼任其他职务或教学工作任务,但分配的组织员工作必须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六条 将组织员作为学校党的工作的重要后备力量来培养。通过抽调组织员参与党建工作检查、校内巡察等专项工作,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锻炼能力、拓展视野。在评优评奖过程中,注重推荐和表彰优秀的组织员。鼓励适当轮岗交流,拓展其职业发展空间和上升通道。

第十七条 从事专职组织员工作满3年、兼职组织员工作满6年,表现优秀(年度述职考核等级至少有1次“优秀”,或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且能力突出者,可根据学校岗位设置需求予以提拔任用。

第十八条 实行组织员工作报告制度。组织员要定期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专项工作应及时报告;学校党委组织部和院级党组织要及时研究解决组织员工作中的问题,为其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实行组织员例会制度。例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召集。通过例会部署近期工作、开展日常培训、增进业务交流、沟通有关情况,增强组织员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第二十条 实行组织员述职评议制度。专职组织员由党委组织部每年底举办述职评议会进行集中考核,专职组织员就个人学年履职情况进行述职,并接受测评;评议结果反馈给院系党组织,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兼职组织员由各二级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考核,参照专职组织员的考核内容和方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报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一条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于考核优秀、工作业绩突出的组织员在评优评先、岗位聘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及时进行教育提醒、督促整改;对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差、师生反映强烈、不适宜担任组织员,应及时解聘或调离组织员岗位;对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二条 组织员的任期考核由党委组织部和所在院系党组织共同组织实施,从德能勤绩廉等表现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任期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任期考核不合格的,则不应继续担任组织员。

第二十三条 组织员因故需提前结束任期的,经院系党组织或所在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签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原则上,专职组织员首个任期结束前不得申请转岗。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及院系党组织要统筹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落实组织员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为他们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创造必要条件。学校按照专职组织员每月不少于1000元的标准发放工作补贴,兼职组织员每月不少于500元的标准发放工作补贴。组织员补贴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 加大关心关怀力度,学校党委书记和院系党组织书记每年要与组织员进行谈心谈话,及时了解思想动态、意愿诉求和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把组织员纳入党内关爱帮扶范围,对存在实际困难的组织员,要及时进行走访慰问,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六条 组织员队伍是学校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党委要把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组织员队伍建设工作,确保工作由规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学校党委组织部要把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纳入党建日常工作,加强指导和管理,支持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独立负责开展相关工作。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担负起本单位、部门组织员的具体领导责任,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1次有关工作,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培养教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