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修订)

来源:学工处公寓中心 责编: 俞仁 作者: 朱凤英 发布时间:2019-02-26 浏览量:206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寓中心)是学校学生工作处下属的部门,全面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住宿资源的调配、宿舍文化建设和学生行为养成教育等工作。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为维护学校学生正常的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三条 新生凭入学报到程序表(含住宿缴费单),方可办理入住手续,按指定宿舍及床位入住。入住后不得私自调换、私占、转让、出借床位等,如有特殊原因需调换的,应经所在学院同意并经公寓中心批准后方可调换,调换手续办完之日起3日内完成调换。
第四条 所有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严禁在校外住宿。宿舍内公物如有损坏,应及时到公寓值班室报修。如因公寓中心工作需要,需对学生宿舍进行调整时,相关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服从学校统一安排,不得以不正当理由阻挠调整工作。
第五条 住宿学生退宿时,应主动配合相关人员检查公共物品及设施,按规定缴纳所有欠缴或需赔偿的费用。学生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应先到财务部门结清相关费用,然后到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办理手续完成之日起3日内将个人所有物品搬离宿舍。
第三章 安全管理及相关责任
第六条 严禁学生翻墙、攀爬门窗、栏杆等危险方式出入学生公寓。
第七条 住宿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因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生宿舍实行查寝制度。宿管员查寝时,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阻挠。
第九条 住宿学生应提高安全意识,养成休息或离开时随手锁门、关窗的习惯。妥善保管个人物品,不得将宿舍钥匙借予他人,不得私自调换或另加门锁,丢失钥匙后要及时报告公寓中心,由公寓中心报请后勤部门重新配备或更换门锁。
第十条 发现火情时,应及时采取撤离现场、报警时,应及时采取报警等相关措施,发生治安、刑事等案件时,应及时报警并通报公寓中心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宿舍内不准私接电线、网线、插座,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烤炉、电饭锅、多功能电煮锅、炒锅、电火锅等);严禁使用明火(如酒精炉、蜡烛等);严禁悬挂床帘;严禁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酒精类玻璃器皿、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物品等进入公寓。
第十二条 宿舍内严禁吸烟、酗酒、打麻将、玩纸牌等活动;严禁进行宗教、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传播、观看淫秽和不健康的音像制品、画报、书刊及杂志;严禁发生赌博、吸毒、结伙滋事、打架斗殴及其它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值班宿管员和二级学院。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学校、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和安排。
第四章 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互相尊重,团结友爱,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作息时间,23:00前熄灯休息,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自习、休息时间,宿舍内严禁出现大声喧哗、哄笑、嬉闹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学生及团体不得在学生宿舍内从事经营性、收费性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应保持门厅、走廊及楼梯畅通,严禁停放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及杂物。严禁在空调外挂机、直饮机、消防栓箱上晒晾衣物或堆放杂物。
第十七条 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把产生的垃圾及时投放到公寓楼下的垃圾投放点,共同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环境。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宿舍内应保持整洁、有序。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动物。宿舍的布置应美观大方,格调健康,不得改变墙面原有布局、颜色。宿舍物品摆放整齐,地面干净、无积灰、无痰迹、无纸屑、果皮、烟头等;墙面无涂写刻画、无蜘蛛网灰尘、无鞋印脚印等;门窗玻璃明亮、无张贴;卫生间无垃圾、无积垢、无异味。
第十九条 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学生宿舍实行门前三包制度。
第二十条 宿舍的生活垃圾须装入垃圾袋内,及时带到指定的垃圾投放点。严禁将剩饭菜等生活垃圾倒入马桶和下水道。严禁从宿舍内向外抛洒物品。
第二十一条 学生整体退宿前,宿舍卫生由各学院组织各班级以宿舍为单位打扫,由公寓中心检查验收。
第六章 晚归、夜不归宿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生晚上必须按要求返回宿舍住宿。禁止出现晚归和夜不归宿的现象。
(一)学生公寓大门开关时间:
早上6:00开门、晚上22:00关门。晚上23:00以后视为晚归;
(二)晚上22:00后不得擅自离开学生公寓区;
(三)22:00后进入学生公寓的须主动到值班室登记,核对无误后方可进入。如出现拒绝登记、提供虚假信息、态度恶劣、蓄意闹事等不服从宿管员管理行为的,移交学校保卫部门处理;
(四)不按规定程序请假、伪造假条、请假逾期、找人冒签者,一律按夜不归宿处理;
(五)未经公寓中心同意私自到非本人宿舍住宿的视为夜不归宿;
(六)学生因晚归、夜不归宿引发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登记、检查及监督
(一)对晚归和夜不归宿的学生,由各学生公寓楼值班宿管员分别进行登记。晚归的学生返回本人宿舍前必须到公寓夜班值班人员处签字确认。公寓中心负责于第二天上午下班前将前一天晚上住宿晚归和夜不归宿的学生信息收集、整理之后,上报二级学院核实情况,督促做好相应思想教育工作,二级学院在2日内将教育处理情况反馈公寓中心;
(二)对晚归和夜不归宿的学生,公寓中心要做好相关信息的归类、存档工作。达到处分条件的,由二级学院提出处分意见,按程序上报处理。二级学院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辅导员对学生晚归、夜不归宿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七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住宿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对晚归学生的处理:一个学期内,晚归1次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进行批评教育;晚归2次者,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晚归3次及以上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夜不归宿学生的处理:一个学期内,夜不归宿1次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进行批评教育后,全校通报批评;夜不归宿2次及以上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或到他人宿舍留宿者的处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到他人宿舍留宿,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或到他人宿舍留宿而引发盗窃、殴打、流氓行为或造成传染病威胁等不良后果者,留宿他人或到他人宿舍留宿者除承担全部责任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对男女同学互串宿舍者的处理:男女同学互串宿舍,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对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的处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公寓的栏杆和窗台上严禁放置铁桶、脸盆、砖头、花盆等重物。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害者,除赔偿医疗费和经济损失费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宿舍点蜡烛、吸烟等引起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学生公寓违规私接电源线路,私自安装大功率电器。使用煤气、煤油、酒精炉等易燃易爆炸物品,以及使用电火锅、电炉、烤炉、电饭锅、多功能电煮锅、炒锅、洗衣机、电冰箱等设备者,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其设备,不予退还,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违反学校水电管理规定,私自改动水表参数,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对损坏公物者的处理:人为损坏学生公寓公物的,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物的,除按原价2-3倍赔偿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在宿舍饲养宠物,一经发现,先由管理人员下达告知书,责令其限期处理,拒不执行者,除没收宠物外,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公寓查寝制度,找人代替考勤的学生及替代考勤的学生同样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违反公寓管理制度,采取翻墙、攀爬门窗、顶楼、栏杆等危险方式出入学生公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十三)其它违反《北海艺术学院公寓管理规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或全校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国家、学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其本学年中一切评优、评奖及评选奖(助)学金的资格。
第八章 奖励
第二十六条 公寓中心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表扬先进,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学生在宿舍内的表现是评优评奖的条件之一;
(二)公寓中心对积极参与宿舍管理及宿舍建设的学生给予奖励;
(三)每学年公寓中心进行校级文明宿舍的评选工作,并对文明宿舍进行表彰。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与原来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