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05-19
浏览量:1092
北艺教发〔2021〕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教高厅〔2018〕4号)和《北海艺术设计学院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是学校聘请并领导的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教指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全面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参谋部”“咨询团”“指导组”“推动队”作用,加快建设高水平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指委由23-25人组成,涵盖所有的教学单位,成员中不担任校领导职务的教授不低于四分之一。
第五条 教指委委员人选由各学院和主管教学副校长推荐,其中主管教学副校长推荐人选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经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学校聘请并颁发聘书。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秘书长由教务处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理解和把握高等教育有关政策;
(二)教学能力强,学术造诣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丰富;
(三)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工作,热心教学工作;
(四)责任心强,能够履行委员工作职责;
(五)身体健康。
第七条 教指委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委员因职务变更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承担相关职责,由秘书处提议按原有程序增补。
第八条 教指委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运行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教指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以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材建设规划与计划;
(二)审议学校教学资源配置相关事项;
(三)审议与教学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审议教学管理制度;审议教学建设、教学改革重大项目的申报;
(四)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年度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和年度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
(五)评审、验收各类教学建设、教学改革项目;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
(六)指导教学督导部门,对教风学风、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教学服务、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价、考核和质量监控;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教指委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按规定进行各项指导、审议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教指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教指委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未通过的事项,应当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过同样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遵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教指委负责解释。
- 上一篇: 北海艺术设计学院一流课程建设方案
- 下一篇: 北海艺术设计学院辅修专业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