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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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艺教发〔2021〕8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落实党和国家人才培养总体要求,是对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以及培养过程的总设计,是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是实施专业人才培养和开展质量评价的基本依据。为确保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合理性,规范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学过程中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其制定、修订、执行和变更,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遵循道德为本、艺术求精的办学理念,注重艺术设计与科学技术高度融合,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为基本导向,立足文化艺术行业,面向全国,服务行业经济与社会发展,培养适应行业发展需求,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突出,创新创业能力强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立德树人,促进全面发展
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的根本问题,将价值塑造、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三者融为一体,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坚持德才兼修,专业教育与思政教育同向而行,将专业精神、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
(二)坚持标准引领,确保科学规范
以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为基本遵循,参照专业评估以及行业准入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人才培养、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立足我校办学定位,在充分开展专业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应关注学科发展、社会需求和学生需求等因素,强化人才培养方案的科学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三)遵循基本规律,体现培养特色
准确把握高等教育基本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坚持“扎根中国大地办好艺术设计教育、对标中国一流,促进内涵发展”;从专业服务面向、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模式等方面进行设计,体现专业特色和学校发展特色;将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构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把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打造特色鲜明的优势专业。
(四)坚持知行合一,促进交融发展
构建多层次、立体化、开放性的实践教学体系。可将学生参加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国(境)外交流、创新创业训练、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等要求有机融入培养方案,完善协同育人机制,将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科学规划选修课体系,推动学科交叉,以艺术学为主,文学、教育学、哲学等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重点发展适应文化艺术行业与产业发展的应用型专业。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工作是在主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一般程序是: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学校教务处提出本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由各学院主持制定教学计划方案,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专业建设委员会讨论审议,组织专家审定,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人才培养方案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第七条 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日程安排。
在每学年的春季学期进行,暑假之前定稿。
第一阶段:由学校教务处提出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和要求。
第二阶段:各二级学院制订培养方案。各二级学院要在广泛调查社会、地方经济和行业产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的基础上,组织制订本学院各专业培养方案,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讨论审议,并报送学校教务处。
第三阶段:学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定批准,由学校教务处组织各教研室统一印发和录入教务系统。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
(二)培养目标;
(三)毕业要求;
(四)课程计划与毕业要求的对应矩阵;
(五)专业特色;
(六)主干学科;
(七)核心课程;
(八)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九)毕业标准;
(十)教学计划表;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开课安排表,再据此填写教师教学任务安排表,经二级学院初审后报学校教务处,各教学单位根据批准后的教师任务安排表编排出本单位下学期教学安排表,并据此排出课程表。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学安排,在学期开学前填写教师教学任务书,经任课教师本人签字,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审批后生效;教学任务书一式二份,教师所在学院、任课教师各一份。
第十一条 各任课教师必须在开课前按教学任务安排填写课程教学进度表。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教学安排和教学进度执行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职能部门按照培养方案实施全程监控,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做到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在执行中注意以下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
(一)北海艺术设计学院课程表;
(二)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教师教学任务书;
(三)北海艺术设计学院课程教学计划;
(四)北海艺术设计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变动申请表;
(五)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教学异动申请表;
(六)培养方案执行监控有关材料。
第五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应在一个培养周期后,根据需要作一次全面修订;学校也可以根据国家或社会发展的要求,适时提出全面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
第十六条 培养方案的修订必须加强以下四方面:
(一)要认真总结培养方案执行的情况,解决培养方案执行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分清主次,精心设计;
(二)要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了解并掌握人才培养的需求变化;
(三)要及时吸纳先进的教育思想和优秀的教改成果,体现教学改革的发展方向;
(四)要完善和优化课程体系,突出专业特点、办学特色。
第六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变更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后,需严格按计划开展教学活动,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一)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更改其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时间、增设、减少、更换课程性质(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属性)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等情况,均属于更改培养方案。
(二)每个专业每年课程异动率原则上不得超过10%。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异动培养方案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三)变更人才培养方案应是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原则意见的基本框架范围内进行的局部修正,不涉及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思想、基本架构、主要指标等方面的调整。
第十八条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教学单位要认真填写《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变更审批表》(见附件),经教学单位论证通过,教学单位负责人同意,报送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后,教学单位、教务处共同备案后实施。
第十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变更须在人才培养方案实施前一学期第16周前进行,其他时间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变更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
(一)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修改事宜由相关教学单位组织论证,形成书面报告,报学校教务处,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二)属于个别专业选修课程设置和课程顺序调整的,由学校教务处审批。
(三)属于必修课、公共选修课、较大面积专业选修课调整或授课期间课程设置调整的,由学校教务处审查,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教学事故者,按《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北艺教发〔2021〕4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关于制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办法》(北艺发〔2015〕16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海艺术设计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计划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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